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第七村民小组21户村民(附签名、指印)。
诉讼代表人:侯永胜,男,汉族,1934年5月24日出生,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第七村民小组村民,住本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340524XXXX,联系电话(0595)8656XXXX。
诉讼代表人:侯建成,男,汉族,1954年7月23日出生,南安市罗通东镇维新村第七村民小组村民,住本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540723XXXX,联系电话:(0595)8656XXXX。
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晶,省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将原告所在的维新村第七村民小组基本农田转为一般耕地的所有申报、批准文件、资料,全部向原告公开,公开的方式为向原告提供与原件相同的复印件;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11日,南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告此时才知道,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了闽政文[2007]456号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0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维新村的土地17.3657公顷(均为第七村民小组所有),其中水田15.1459公顷、旱地0.3078公顷、园地0.37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9公顷,其他农用地1.201公顷。上述土地中的17.0267亩均为原告所承包的基本农田。 原告认为,省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因此,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告撤销闽政文[2007]456号文件中关于征收原告17.3657公顷土地的批复。
此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4月9日作出闽国土资源复答[2008]4号《行政复议答复书》,其中称:“经查,南安市2007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所涉罗东镇维新村水田15.1459公顷、旱地0.3078公顷、园地0.372公顷,其他农用地1.2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9公顷,合计17.3657公顷,征地范围内原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已于2002年12月27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文[2002]364号文件批复调整为一般耕地,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此时,原告才知道了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下发了闽政文[2002]364号文件。2008年5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行复[200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批准征收原告的土地17.3657公顷程序合法,因为这些土地早已被调整为一般耕地。
2008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在15日之内,对原告所有的17.3657顷土地由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向原告公开罗东镇政府、南安市政府、泉州市政府为此而上报的全部申报、资料和被告的批准文件即闽政文[2002]364号文件等,并向原告提供复印件。但是,在15天之内以及过了15天之后,被告却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被告应向原告公开将原告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的全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根据以上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有关将原告的17.3657公顷土地由基本农田转为一般耕地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为原告提供真实的复印件。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第七村民小组21户村民
2008年7月×日
附:维新村第七村民小组21名户主签名及指印
证据及证据目录: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7]456号文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
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答复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关于获取审批文件的申请等
(以上的行政起诉状由华夏都市记者俱乐部维权中心首席法律顾问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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